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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一单董责险出单经历(团队亲历)

2021年因缘巧合下,我们团队结识了人保深圳分公司的一位核保经理,当介绍到人保深圳分公司一年的非车险保费规模达到50亿时,有一种认知世界被打开的感觉。从此开始学习了更多非车险,特别是像董责险,知识产权类保险,产品责任险等等,感受到确实先进地区的保险业务,都富有特色,保险与实业、与产业结合的更好。

随着相互了解的增多,业务探讨增多,也为很多业务机会埋下了铺垫。

2022年时,一个朋友带来了个业务需求,福建一家上市公司要引入战略投资,战略投资方委派了一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应新董事的要求,上市公司被要求购买董责险,以保护董监高等高管。

带着这个新需求,我们邀请深圳人保的核保给我们开了一个视频会议,在视频会议上,核保介绍了董责险的详细情况,并回答上市公司董秘提出的各种问题。

董秘的核心的问题:上市公司面向公众出具的报告,肯定都是经过董监高签字的,否则出具也不合规,也不会出具。因此出具报告这一行为,就默认所有董监高管是知情同意的。但很多报告,本身报告的内容,是极其复杂的,数据等细节,并不会一一查究。那这种情况下,报告引起的纠纷,乃至第三方索赔,该怎么处理?

核保解释了一番,剖析了这个问题。说这个问题要分成多种情况来分析。针对知情者与非知情者不同,针对失实陈述、疏忽还是故意的性质不同,对于性质严重引起监管处罚的,监管的处罚描述不一样,保险处理也不同。

会议之后,董秘私下说,我听了核保的介绍,这个产品,如果站在老板的立场,购买的概率不大。这导致对这个业务,我们团队也缺乏信心。但核保�����结合上市公司提的要求,设计了几种保险方案供公司选择。

大约过了两周多时间,公司那边传来一个消息,说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也提了一个董责险方案………………我们更不抱希望了。

突然的,有一天,公司那边传来选择,决定缴费了————真的是给我们团队一个惊喜!人保核保也诚意满满,给了许多优惠,并给予附加险责任。在双向奔赴过程中,最终合同落地。

秉承着干一行,爱一行,后来我花了更多时间,来了解学习董责险。

当初在人保设计保险方案时,我们对董责险几乎毫无认知。在探讨方案过程中,才逐步理清董责险的整个方案框架结构以及各分项责任,诸如上市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公司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监管危机事件费用、调查费用、公关费用、衍生索赔调查费用等。很多特有的名词,我们也是在董监高责任险中,首次学习到。比如在董监高责任保险中,有个保单发现期概念,这通常用于处理那些可能在保单有效期内实施的不当行为,但在保单失效后才被发现或提出索赔的情况。而这种情形,在我们团队过往的经历中,并不曾遇到过。

对于董责险本身的一些概念,其实存在很大理解空间。这可以从当前市面上各家保险公司,董责险条款描述可谓“五花八门”也能看出。作为舶来品的董责险,在中国市场,只能形容为正处在摸索阶段,而且未来一段时间,都处在摸索期。

有些理赔责任,描述的是被保险人因为不当行为导致的索赔;有些描述的是被保险因为错误行为导致的索赔;有些描述直接就忽略了行为,集中于被索赔的事实。

董责险条款,是我见过保司产品中,同一性质同一名义的产品,条款差异最大的产品了。

我们认为实务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大部分都源于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又属于董责险的除外责任,一旦董监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是公司章程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而上市公司董监高因行为不当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较少,这就导致了董责险的应用空间受限,难以激发董责险的现实需求。

董责险就是典型的那种投保人不受益的保险产品。上市公司大股东主观上无意购买。但上市公司为了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需要聘请独立董事,董责险的存在就像是一块坚实的“信任基石”,它向市场和投资者传递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信任和支持,同时也增强了独立董事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